『產 品 列 表』

橡膠加工用油

試驗用油

特種助劑

塑膠助劑

化妝品,食品加工

食品加工用白油

液體石蠟

特種潤滑油品

工業用油

塗料助劑

紡織助劑

 

『產 品 搜 索』
 
 
       『環保指令』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2號關於在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

2.本指令的實施不應違背共同體關於安全和健康要求的立法和共同體關於廢物管理的專門立法。
3.本指令對200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不適用
第3條
定義
就本指令而言,適用下述定義:
(a)“電子電氣設備”或“EEE”指為正常運行而依賴於電流或電磁場工作的設備和指令2002/96/EC(WEEE)附件IA中列出的能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的設備,且這些設備的設計電壓是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
(b)“生產者”指任何人,他們不管所採用的銷售技術,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1997年5月20日關於保護遠程合同中消費者的第1997/7/EC號指令包括程通訊:
(i)用自己品牌生產並銷售電子電氣設備;
(ii)以自己品牌再銷售由其他供應商提供的設備,如果再銷售的設備上仍保留原生產者的品牌,這樣的再銷售者不能視作為上述(i)副點的生產者;或
(iii)專業從事向成員國進口或出口電子電氣設備。
僅僅是按照某種金融協議提供資金者不能被視為“生產者”,除非他符合上述(i)至(iii)副點作為生產者行事。
第4條
防止
1.成員國將確保,從2006年7月1日起,投放於市場的新電子和電氣設備不包含鉛,汞,鎬,六價鉻,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聯苯(PBB)。成員國在本指令通過前根據共同體法規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這些物質的措施可以維持至2006年7月1日。
2.條款1將不適用於附件中所列舉的應用。
3.基於歐委會的建議,一旦可獲得科學證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應根據《第六個共同體環境行動計畫》中規定的化學政策原則決定其他有害物質的禁用以及選擇確保對消費者保護水準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環境要求的產品作為其替代品。

第5條
適應科學和技術進步
1.為下列目的,旨在使附件適應科技進步的必要修改,應根據條款7(2)提及的程式而進行:(a)必要時,可建立允許在電子電氣設備的特殊物質和部件中含有條款4(1)所提及物質的最高值;
(b)電子電氣設備的材料和元件可背離第4款(1)的規定,如果它們的去除或通過設計改變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質的材料或元件在科技上中不現實時,或替代品對環境、健康和/或消費者安全造成的負面影響好象超過它們對環境、健康和/或消費者安全造成的益處時;(c)至少每隔四年對附件進行一次檢查,或者在將一項加入到附件後四年對附件進行檢查,加入新項的目的是考慮取消附件中的電子電氣設備材料和元件,如果它們的去除或通過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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