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 品 列 表』

橡膠加工用油

試驗用油

特種助劑

塑膠助劑

化妝品,食品加工

食品加工用白油

液體石蠟

特種潤滑油品

工業用油

塗料助劑

紡織助劑

 

『產 品 搜 索』
 
 
       『環保指令』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2號關於在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

改變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4(1)款的材料或物質的材料和元件在科技上是可行時,條件是替代品對環境、健康和/或消費者安全產生的負面影響不可能大於其對環境、健康和/或消費者安排帶來的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條款1修改之前,歐盟委員會將專門與電子電器設備生產者、回收者、垃圾處理者、環保組織和雇員與消費者協會諮詢磋商。磋商結果應遞交給條款7(1)提及的委員會。歐盟委員會應考慮其收到的意見。
第6條
檢查
在2005年2月13日之前,歐盟委員會應檢查本指令規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時考慮新的科學證據。特別是,歐盟委員會應在該日期之前提交將第2002/96/EC(WEEE)號指令附件IA所列的第8和第9類的設備納入本指令範圍的建議。
委員會也將根據科學事實並考慮預防原則,研究條款4(1)中物質是否需要調整,適當時,可向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提出建議。
應當特別注意檢查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的其他有害物質和材料對環境和人類健康的影響。歐委會將檢查取代這些物質和材料的可行性,並且在適當的時候,就擴大第4條的範圍向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提交建議。
第7條
委員會
1.歐盟委員會將由根據第75/442/EEC號指令第18條成立的委員會協助工作。2.當參考本款時,應適用第1999/468/EC號決議第5條、第7條以及第8條。第1999/468/EC號決議第5條6款規定的期間應被定為3個月。
3.委員會將採用其程式規定。
第8條
懲罰
成員國應決定對違反根據本指令而制定的成員國規定的行為適當的懲罰。這些規定的懲罰應當有效,適度並有勸誡性。
第9條
過渡
1.成員國應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規則和行政規定生效。並將這些立即通知歐委會。
當成員國制訂那些措施時,它們必須包括本指令的參照號或在該國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時伴以此參考號。標誌此參考號的方法由成員國規定。
2.成員國要將本指令範圍內制定的所有法律、規則和行政規定的文本通知歐委會。
第10條
生效
本指令自在歐洲共同體《官方公報》上公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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